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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水、电、气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1-10 14:30:45  发布人:后勤处  浏览量:688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水、电、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气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需要,建立良好的水、电、气供用管理工作秩序,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资源法》和《重庆市供用电规则》及重庆市天然气公司颁发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气供用管理包括水、电、气供应管理和水、电、气使用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气管理职能单位,代表学校进行管理,能源科受后勤处委托负责全校水、电、气的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后勤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对能源科水、电、气管理工作服务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奖励。能源科负责学校水、电、气供应的保障工作,负责学校水、电、气管网、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的检修及维护保养;负责抄表计量和水、电、气费报表催收工作。

第四条  能源科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水、电、气管理法令、法规,妥善处理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关系。

(二)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及时提出水、电、气基础设施的合理化配置方案。

(三)加强节水、节电、节气的宣传工作,提高节能意识。同时积极采用新的节能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能经验,减少浪费,降低水、电、气费用的支出。

(四)严格执行水、电、气供用设备的运行规程,保证供用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给。

(五)及时收集学校水、电、气网管、线路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认真做好水、电、气费回收工作,每月及时将准确抄收的水、电、气表读数汇总到财务部门,并通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交纳费用。

(七)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制度,落实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工作。

第五条  水、电、气使用管理

(一)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学校水、电、气设施安全,确保水、电、气使用的正常运行,有义务配合后勤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作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后勤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用气必须装表计量。计量表应设置在易抄阅的位置,用户应妥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使用方有责任维护本部门的水、电、气管线及计量表设备的安全,保持表计运转准确,任何有意毁坏计量表的行为一律按窃水、窃电、窃气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接电、接气,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线、消防栓、路灯线或其他公共网线就地取材接拉管线,不得私自转供水、电、气资源。校内建筑物所有水、电进户点都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装接计量表,否则按私拉乱接处理。

(四)水、电、气计量表一经安装使用,其管理权属后勤处,计量表安装后严禁擅自拆卸变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随意拉合刀闸、开关和阀门。

(六)外单位临时使用水、电、气应提前2天到能源科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及有关参数(用电功率、自来水管径用水量/日),由后勤处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登记备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七)基建项目动工前,工程队须如实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申请单》经能源科签字认可后报后勤处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核定负荷操作,增加设备必须重新申请核定,不得随意增加设备负荷。

(八)各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按要求规范配备配电室和配电箱。开关、闸刀、进出主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配置相应容量的计量表,必须始终保持配电室和配电箱设备的整洁安全,确保仪表读数准确,随时接受水、电管理人员的检查。

(九)为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受到损坏,施工单位在破土动工前应通知后勤处到现场查看,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基建施工需要停电、停水,须向能源科提出书面申请。其他部门需停水、停电,须书面说明事由、时间、范围,由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后勤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水、电、气供用新增、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各校区内的一切水、电、气设施由能源科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后勤处批准,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变更、嫁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新增用电、用水、用气设施。新增用电用水用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能源科现场勘测后报后勤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队须在进场前1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电用水参数、工程期限等相关情况,经能源科签批后报后勤处。经后勤处确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及对周边管网安全无影响等因素,并到学校财务处交纳10000元(壹万元整)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方可开工建设。竣工后须会同能源科一道现场抄阅水、电用量,经后勤处审定后到财务处结清费用,返还保证金。

(四)临时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按新增项目处理)需拉管线的用户,应向能源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事由、时间、地点,报经后勤处审批后到校财务处交纳5000元(伍仟元整)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方可接通使用。使用结束后会同能源科现场抄阅水、电用量,用户结清费用后,财务处返还保证金。

(五)严格控制和管理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负荷。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1KW以上(1KW)电器设备(如空调、暖风机、电热水器等大功率设备)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处领导签批后送交后勤处审核,经能源科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所在管线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安装。对各类施工、改造、临时用水用电项目,在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后勤处报停水、电表,并协助能源科管理人员作好水、电的终结工作,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同意后方可拆卸计量设备。

第三章  水、电、气费用回收管理

第八条  水、电、气费用回收范围

(一)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有经营行为的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气(含门面房、商业网点、经营、生产、各类临时用电及各单位下属经营单位)

(二)学校有关单位计划外开办各类赢利性培训班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办班学费全部上缴校财务处核算,经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本校学生集体活动不在收费范围)

(三)利用学校各类设备,对外进行的试验、测试、加工、复印、复录、上网及其它有偿使用行为。

(四)使用校内水、电、气等资源的校办企业。

(五)外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建、装饰、维修等)使用学校水、电、气等资源。

(六)学生公寓、各学校行政管理办公室、门卫值班室、保安值班室超出定额部分的用量。

(七)进入学校后勤部门的各商业网点的水、电费。

第九条  水、电、气价格

水、电、气回收价格标准参照重庆市现行价格标准收取,如遇重庆市有关价格调整,价格相应随之调整。

第十条  水、电、气费用回收实施办法

水、电、气用量计算方法:

1. 使用校内水、电、气资源的各类用户,原则上必须安装计量表具,根据计量表读数核算收费,如无法安装计量表具,由能源科根据实际情况核算报后勤处确认。

2. 学生公寓、各学校行政管理办公室、门卫值班室、办公室水、电设施不得用于其他有偿服务,后勤处将根据有关标准及实际情况核定每月使用的额度并由能源科装表计量,超额部分用户自付。

3. 能源科安排每月15日至20日抄表,每月25日前根据用量核定费用后由能源科向财务处报表收费。教职工离校,必须到能源科结清水、电、气费用。

4. 其他未尽项目产生水、电、气费用的由能源科报后勤处与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章  违章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违规使用水、电、气的处理规定

(一)因违规操作或使用而导致水、电、气设备损坏者,除根据情况给予停水、停电、停气限期整改等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标准追缴赔偿费用:

1. 损坏电缆者:

1)情节严重,造成短路事故、配电房开关跳闸、导线电缆难于修复者,除承担电缆购置敷设的全部费用外,必须对由于损坏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作出赔偿。

2)导线电缆可以修复,且不影响供电的,除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外,必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做出赔偿。

2. 损坏上、下水管者,除承担一切维护费用外,必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做出赔偿。

3. 损坏路灯等其他公用水、电设施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另按修复费用的2倍给予处罚。

(二)严禁私自拉接学校水、电、气,造成损失的,按下列办法处罚:

1. 私自拉接导线引用电源者:

1)按刀闸、开关额定电流大小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安培单相10元,三相30元;

2)无刀闸、开关或其铭牌不清晰,难以判断容量大小的,按导线截面积计算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平方毫米单相50元,三相150元。

2. 私自拉接管线引用水源者,按管道直径计算予以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管径(㎜)

15

25

50

75

100

/

50

200

800

1000

1200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维护供电线路的稳定和安全,不得随意增加负荷设备。施工单位未按核定负荷操作,或未经申请核定,随意增加设备负荷,一经发现按200元/千瓦处罚;其他单位,如商业网点、学生公寓等发现有未申报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取暖器、热得快等)者,除没收违规电器外同时按50-100元/千瓦予以处罚;教工集体宿舍、教学、办公行政单位随意添置3KW以上(3KW)的电器设备按200-2000元/千瓦赔偿。

(四)随意拉合刀闸、开关阀门的,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私自移拆表计、破坏铅封、越过表计使用或其他偷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有关行业规范按客观用量予以赔偿,或不低于私拉乱接的赔偿额度,按(二)(三)(四)相关情况测算。

(六)人为造成倒杆断线、损坏管道等引发的供水、供电事故,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七)无故拖欠有关费用者每天按所欠费用1‰加收滞纳金;在有关部门履行催告手续后仍无故不交或欠交有关费用超过一个月者,可对其停水停电,待交清水电费用及滞纳金后恢复供水、供电。

(八)对窃电、窃水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一经核实,后勤处将报请学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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