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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0-11-05 08:42:35  发布人:后勤处  浏览量:108

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用房指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的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

二、按照标准配置、高效利用、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办公用房进行管理分配。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规划、调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三、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级及直属机关)。

1.校级领导办公室用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处级干部办公室用房:原则上处级干部两人一间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

3.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办公室用房:原则上每个科室一间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6

(二)辅助用房

1. 会议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

2. 资料室、档案室根据相关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报批核定后确立。

3. 保密室按相关规定的标准配置。

4. 其他专项业务用房(如财务处报账大厅、资产处库房等)按实际需求进行配备。

四、教学单位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一)行政办公室用房

教学单位行政办公室用房参照机关单位的办公室用房分配标准核定。

(二)教师工作用房

辅导员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6㎡;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办公、课间休息用)以教研室为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教研室安排一间办公室(不超过24㎡),人数低于10人的教研室合并办公。

(三)辅助用房(如会议室、资料室等)

会议室原则一间,资料室原则一间,其他辅助用房根据相关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报批核定后确立。

五、教辅单位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参照机关单位和教学单位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

六、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参照教学单位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如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研究基地需要单独设置办公用房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申请,经审批后予以配备。

七、各二级院(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督学及教研室主任办公室,督学及教研室主任按照学科专业到相对应的教研室办公室合署办公。如学科建设需要,需单独设置教授、博士办公用房,提出申请报批后安排,原则上安排两人一间。

八、各单位对照上述公用房安排原则和配置标准作出调整方案,合理进行安排和使用本单位办公用房,明确使用方案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确定方案后不能随意调整,如现占用或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标准,必须主动、及时进行调整、腾退,超过配置标准使用或占用的办公用房由学校统一安排。

九、各单位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十、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给予经济与行政的处罚。

十一、办公家具配置

(一)按人员配置

处级干部原则每人配置双人办公桌1张(或2张普通办公桌)、电脑1台、办公椅2张;处级以下人员(含辅导员)每人原则配置普通办公桌1张、电脑1台、办公椅1张。

(二)按房间配置

1. 每间办公室配置空调1个、饮水机1台、打印机1台;

2. 资料室除存放资料用具外,原则不配置其他家具和设备。

3. 会议室(接待室)配置相应的座椅、空调和饮水机外,原则上不配置其他家具和设备;

4. 每间教研室根据需要原则上配置空调1个、饮水机1台、打印机1台,少量电脑和办公家具。

(三)其他

1. 电话:处级领导每间办公室原则配置1台,每个科室原则配置1台,多办公室安装分机或校内电话,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党政办公室申请,按程序审核同意后配置;

2. 复印机:以处级单位(院、部)原则配置1台;

3. 因工作需要,须添置文件柜、沙发及其他办公家具和电器设备,应向资产处申请,按程序审核同意后配置。

十二、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须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后勤基建处立项通过后实施。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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