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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0-11-10 14:35:54  发布人:后勤处  浏览量:556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经营的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食品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应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二、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必须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证照要挂于醒目处,亮证、照经营。

三、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学校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学校食堂、超市及经营食品门市销售的食品,必须查验以下内容并索证:

(一)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检疫证明;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五)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应查验绿色食品证书。

八、经营的食品应建立进、销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并定期查验所进销的食品的保质期。

九、食品应排列整齐,食品、非食品严格分类、分架存放,食品的存放应隔墙离地,不得直接落地。

十、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通则》等要求,食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标签标识的规定要求。

十一、散装食品的销售应严格执行《散装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十二、不得销售“三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应实行召回制度和公示制度。

十三、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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