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住房”是指学校为保证工作需要安排给教职工本人居住的生活性用房,所有权属于学校,教职工对房屋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后勤处是学校教职工住房及设施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职工宿舍的调配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根据房源情况统一安排住房。
第四条 住房安排原则
(一)后勤处土地房产科根据本人学历、职称、聘任关系、工作区域及学校的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新进教职工统一安排单间、套房或合住套房。在慧园、智园和德园行政中心工作的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六艺庄片区。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包括区域、楼层、朝向、户型、面积等),学校将不再为该教职工安排住房。
(二)校级领导、引进的专家教授及学科带头人,可在空余房源中自主选择住房。
(三)双职工只安排一套住房,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适当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的住房面积按照正常价格收取管理费用。原有两套住房的双职工应退回一套住房,退回住房不享受交通补贴。
(四)兼职教职工、工人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也不享受交通补贴。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安排集体宿舍或合住教职工宿舍。
(五)学校周边有住房或其他合法居住场所的教职工,原则上学校不再安排住房。
第五条 交通补贴
(一)未安排住房或退出现有住房的在岗教职工(不含双职工),学校给予交通补贴。
(二)补贴标准:300元/人·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三)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每年7、8月除外),教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新入职教职工申请不安排住房的,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交通补贴。需要退出现有住房的教职工,应提交退房申请,学校于每年6月10日-15日集中办理,同年9月起发放交通补贴。
第六条 住房的使用
(一)教职工住房仅限教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使用,严禁出租或出借,严禁在住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住房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住房。如特殊情况需调换住房的,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办公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后勤处土地房产科统一执行调整安排,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三)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住房面积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到土地房产科办理调换住房手续。特殊情况消除后,教职工应无条件调回至原面积住房。新增加的面积按房屋正常管理费的5倍收取。
(四)教职工应合理使用住房,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教职工不得对房屋进行自主装修,不得私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移动或改装燃气管道,不得私自加装大功率电器。经学校同意自主装修的,装修安全由教职工本人负责。退还房屋时,不得要求学校补偿装修费用,不得故意损坏房屋原貌。已损坏的,学校有权要求教职工恢复或赔偿损失。
(五)教职工对住房应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经常检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房屋、燃气(供水)管道、热水器、燃气灶、电路、门窗等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学校土地房产科反映。
(六)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房屋结构及安全隐患、燃气(供水)管道、热水器、计量表、门窗家具的正常损耗由使用人报请学校维修。
(七)教职工使用房屋应遵循睦邻友好、高尚文明的原则,不得以噪音、光线、臭气、震动、排水等方式侵害他人相邻权,不得在通道上以堆放物品等方式阻碍通行,不得乱扔垃圾,垃圾应当分类投放。
(八)教职工应当管理好房屋的悬挂物、搁置物等物品,如因悬挂物、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教职工应当全额赔偿。学校先行赔偿的,学校有权向教职工全额追偿。
(九)教职工应支持和配合后勤处土地房产科的管理,配合工作人员的抄表、维修、安装、装修、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费用的收取
(一)住房管理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取,六艺庄片区0.8元/平方米·月,序园片区(五福庄、三才庄)1.0元/平方米·月。
集体宿舍按照10元/月·人收取。
(二)住房管理费每月收取,从教职工的工资(每月5日)中代扣。
(三)教职工使用住房所发生的水、电、气费,按照实际使用量收取,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有线电视费由教职工据实承担,学校代收代缴。宽带由教职工自行安装并承担使用费。
(四)集体宿舍水电气费按实际使用量人均分摊;无法分摊的,按20元/月·人收取。
(五)教职工使用的水电气费每月抄表一次,从教职工的工资(每月5日)中代扣。
第八条 退房程序
(一)教职工如需退房的,需到土地房产科办理退房手续。
(二)退房流程如图:
第三章 物资配置
第九条 配置原则
教职工宿舍的物资属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配置。资产处负责计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教职工入住时需认真清点核实并在房屋登记卡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配置标准
物资配置标准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木床 |
1 |
张 |
1.2米或1.5米 |
衣柜 |
1 |
个 |
标配 |
办公桌 |
1 |
张 |
标配 |
热水器 |
1 |
台 |
标配 |
办公椅 |
0 |
张 |
根据需要申请配置 |
燃气灶 |
0 |
台 |
根据需要申请配置 |
(以上为一个教职工的配置标准)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不当使用,给房屋及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或修复原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教职工全额赔偿。拒不赔偿的,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教职工将房屋出租或出借他人的,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执行的,学校按照20元/平方米·月收取管理费。教职工违规出租或出借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教职工私自调换住房或的,责令其5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按照20元/平方米·月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有多套住房的教职工,应在本办法下发后60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逾期未退房的视为强占住房。对强占住房拒不整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强行占有房屋期间,学校按照1000元/月·套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学校将责令其恢复原貌,并由教职工承担全部损失。无法恢复原貌或对建筑物造成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报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学校将强制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 教职工利用学校住房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收回该房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学校收回房屋的,学校将不再安排房屋,也不给予交通补贴。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赔偿学校损失或应当缴纳房屋管理费用的,学校有权在教职工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由学校授权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人科〔2015〕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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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 |